当前位置: 资讯 >> 化工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2012-12-7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丙酮 反倾销
    12月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利害关系方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申请复审,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复审,则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自动终止。
注: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Hou)
查看评论】【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