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近年来,欧盟、加拿大、美国(部分州)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技术法规,限制进口含双酚A的塑料婴幼儿奶瓶。双酚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双酚A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了其迁移量。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
因此,相关企业应按照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出口应严格依据输入国家的相应法规及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