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1年10月13日起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