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利未取得危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
2011-3-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关键词:聚氨酯磁漆 环氧富锌底漆 稀释剂 艾利实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在深圳特区报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深圳市艾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隶属于深圳市艾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经查,你单位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环氧富锌底漆(A组分)、环氧富锌底漆(B组分)、聚氨酯磁漆(A组分)、聚氨酯磁漆(B组分)、醇酸铁红防锈底漆、醇酸稀释剂、环氧稀释剂、丙烯酸稀释剂等八种危险化学品;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没有设置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959.4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核实,你单位已搬离原生产经营地址,因无法核实你单位现生产经营地址,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即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就上述行政处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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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