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缺失轮胎质量问题投诉难
2011-3-21 来源:汽车周报
关键词:轮胎 爆胎
近日,汽车周报收到一封关于《使用不足一月的新轮胎爆炸致修理工死亡》的投诉信件。据发件人游女士反映:2010年10月8日早上6点50分左右,一辆卡车来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钱桥社区一家名为“老游轮胎修理店”修轮胎,当轮胎修理完在充气时,忽然发生爆炸,轮胎修理工游永华在气压的冲击下,飞出几米远后倒地昏迷,在送往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经当地派出所调查:发生爆炸的轮胎为某轮胎公司生产的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新轮胎,该轮胎虽然漏气,但在同一位置并排的另外一个轮胎是完好无损的,故轮胎并未受到重压而导致变形之类。另外,轮胎修理工游永华是一位有着十几年修理经验的老师傅,其妻子从其开店以来都承担着辅助工作,故经其妻子观察后认为是轮胎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该轮胎公司给予赔偿。其女游女士反映,该公司在无任何鉴定措施下否认轮胎有质量问题,认为事故原因为操作不当所造成,拒绝赔偿,最后其家人将轮胎公司告上法庭。现此案已立案,将在月底开庭审理。
记者在互联网上检索,因爆胎引起的车毁人亡的新闻报道不胜枚举。有上述这样在维修中充气爆胎的,也有行驶中爆胎的;有使用不当造成的,也有轮胎质量造成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爆胎带来的事故有很强的突发性,往往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发生的。虽然该类事故往往引发严重的后果,但是从法规到政策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往往也不予理赔。
据中国质量协会发布的《2010年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中显示,2010年合资品牌汽车的质量投诉中,针对轮胎的投诉比例占 75.93%,超过了总投诉量的四分之三。具体问题多为轮胎鼓包、开裂,以及由此引起的原因争议和责任鉴定问题。据了解,大多数轮胎品牌在处理投诉案件时,给客户的答复几乎都是客户使用不当造成,而不是质量问题。然而,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淡宁认为,在维权纠纷中,车辆的轮胎质量问题往往是最难判断的,销售商大多也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规避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轮胎质保期,依据的缺失让消费者举证难成为了逾越不了的一道坎,赔偿也就更难实现了。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中国,4S店只提供更换轮胎业务,并不提供补胎服务。加上汽车轮胎又是消耗品,一般都不在质量保修范围之内。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轮胎无质量问题时,那消费者多数只有自掏腰包修补车胎或更换。但消费者从经销商处购车,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销商有义务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不应推脱责任。如果检测结果表明轮胎确实有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就可直接找到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与厂商联络处理或更换事宜。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不健全,国家标准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轮胎质量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美国和欧洲为例,在2007年就已经提高了对轮胎的测试标准,测试速度由原来的每小时137公里提高到了160公里,耐久性试验里程也从原来的3000公里提高到了4080公里,同时还要求测试脱圈、老化和透气性等。然而我国目前执行的轮胎质量标准还是1997年发布的标准,多年来不曾有过任何改变,已经严重滞后于目前汽车和道路的发展速度。
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已经7年,但轮胎属于耗损件,中国一直也没有相关召回政策出台;但国际上对汽车轮胎召回,已形成了惯例。引起全球关注的“凡世通轮胎事件”,还催生了美国轮胎法案的出台。
作为世界汽车产销及消费第一大国,轮胎投诉事件已经成为热点,在此情况下,加强轮胎等汽车零部件召回管理显得十分必要。在去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条例》最突出的变化是扩大了汽车召回管理范围,《条例》中所指汽车产品除了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外,将轮胎、底盘和儿童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列入召回范畴。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工作部部长樊天顺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在相关部门汇总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具体条例进行修订后,正式的法律条文应该在年内就会出台。而按照之前的惯例,《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具体的发布日期可能在2010年10月份。但到目前,该条例尚未发布。
据记者了解,去年9月15日,工信部发布的《轮胎产业政策》中,对轮胎的召回略有文字表述,虽涉及文字不多,但多少说明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轮胎的召回问题。希望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今后消费者在遭遇轮胎质量问题时能有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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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