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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施行危险化学企业安全责任险制度
2011-2-11 来源:中国化工报
关键词:危化品 安全责任险制度
    辽宁省安监局日前透露,2011年,该省将在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范围包括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储存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确定缴纳保险费的标准,实行全省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赔付标准并全省统保。
    据介绍,责任保险根据该省危化品企业的实际状况,按照低保费、高赔付、高保障、多功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视企业类型和规模不同分别制定保费,实行差别费率。不同企业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不尽相同,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达到满足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的需要。
    规模划分包括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生产企业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类,其中从业人员数4000人及以上,销售额6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8万元及以上为危化品特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分小型、中型、大型3类。
    根据国家有关提高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标准的要求,规定死亡的赔偿限额不低于40万元/人,伤残人员按照伤亡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限额。以特大型生产企业为例,年度基本保费8.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
    辽宁省安监局负责人表示,对拒不投保的,视为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手续。同时,在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监查工作中,还将安全生产责任险作为一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以推动危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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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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