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试行期限暂定为3年,在工业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优先列支纳米技术研发与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对新落户的纳米技术领域产业化项目,从优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租用工业园区产业化用房的,从优给予租金补贴;对有用地需求的,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
在人才引进方面,《意见》鼓励国内外大学教师(副教授以上)、科研技术人员(副研、高工以上)、博士毕业生组建研发团队,入驻工业园区纳米技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选团队可获研发资金支持,并可在3年内免费使用工业园区研发用房和纳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的纳米技术人才,带创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工作的,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对于入选“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及“青年千人计划”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于纳米技术领域的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获得者,带创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工作的,给予80万元安家补贴,并在项目申报及产业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