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购买的科学仪器应向社会开放;学术造假骗取奖励,5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买的科学仪器需共享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全民都可共享。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同时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如果违反该规定,不提供共享服务的,由省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项,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条例对财政经费的投入也有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政府应率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为鼓励资助创新活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骗奖者5年内禁申报项目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或者推荐各类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科研数据和评审材料,不得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