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资源共享,规范仪器设备及实验环境等公共科技资源的使用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各院(系、所、中心)和主管部门可事先确定仪器设备每年或每学期为本校本院服务的任务量或机时数。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本校科研工作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第二章 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只包含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因素:如水、电、气体、试剂、耗材、零配件及液氦、液氮等消耗品。
第四条 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除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因素外,还应包括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加班劳务、实验室占用费、管理费等,并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对于有协作关系或合作研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情况减免仪器设备使用费。
在制定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时还应参考北京地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管理人员聘用等进行审查、管理,并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对收费标准及仪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学术专家、仪器专家、用户、单位领导组成。
对于价值特别高、对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各院(系、所、中心)可针对该仪器单独成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由院(系、所、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三章 收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所收仪器设备使用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用户出具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也不得将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交其他部门或单位管理。
第八条 所收仪器设备使用费须按学校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用作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实验室建设、改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支出以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加班劳务费等。
第九条 如仪器设备更新,原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应转到新仪器设备上使用;如原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退休或工作调动,则原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由新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接替管理和使用,原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不能继续使用。
如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退休,同时仪器设备报废,则结余经费转入学校公用仪器设备维修账户,作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实验环境的使用收费,如实验动物中心资源的使用及动物饲养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11月24日第7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