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监督抽查工作的安排,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检验单位,对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外)墙涂料和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4种产品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范围与批次
本次共抽查沈阳、大连等12个地区11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154批次,抽样平均合格率为96.3%。
(二)抽查产品与结果
一是抽查25家胶粘剂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30批次,抽样合格率为100%;
二是抽查13家溶剂型木器涂料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20批次,抽样合格率为100%;
三是抽查48家内(外)墙涂料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57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5%;
四是抽查28家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企业生产的5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47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4%。
二、结果分析
(一)胶粘剂产品质量好
本次共抽查沈阳、大连等7个地区的25家胶粘剂生产企业的3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30批次,抽样合格率为100%,较2010年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提高了3.3个百分点。
产品质量较好的主要原因:一是通过多年的连续抽查使企业质量意识明显提高;二是正规生产企业管理制度较严格,检验仪器齐备,能按照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保持稳定生产的条件。
(二)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本次共抽查沈阳、大连等6个地区的13家溶剂型木器涂料生产企业的2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20批次,抽样合格率为100%。
产品质量较好的主要原因是该产品是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较好,生产能力相对稳定。
(三)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有所提高
本次抽查沈阳、大连等10个地区的48家内(外)墙涂料生产企业的6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57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5%,较2010年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提高了3.3个百分点,不合格项目为对比率和耐洗刷性。
对比率是反映白色或浅色涂料消除底材颜色的能力,对比率越高,遮盖底材的能力越强,用量越少;耐洗刷性是指在规定条件下,漆膜用洗涤介质反复擦(刷)洗而保持其不损坏的能力,是涂料的重要性能指标,该项目不合格会大大降低产品的使用寿命,影响产品使用效果。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主要原材料钛白粉及乳液选料不当或配方设计不合理;二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钛白粉颜料的使用量,增加廉价的轻钙、滑石粉、立德粉等填充料投入比例;三是企业质量意识不高,产品把关不严,未严格按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四)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产品质量略有提高
本次共抽查了沈阳、大连等9个地区的28家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生产企业的5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47批次,抽样合格率为 94%,较2010年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不合格项为主型材的落锤冲击、拉伸冲击强度和加热后尺寸变化率。
主型材的落锤冲击是衡量低温状态下型材承受冲击的能力,反映了型材在低温状态下的使用效果,不合格易造成产品脆性加强,韧性减弱;拉伸冲击强度是反映型材在高速冲击状态下的韧性或对断裂抵抗的能力,是表示型材韧性的重要指标,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断裂,严重时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加热后尺寸变化率是反映型材在较高温度条件下或较长时间下使用,内部的残余内应力产生松弛,使尺寸稳定性变差,该项目不合格易导致门窗变形、焊角等薄弱部位开裂,直接影响产品的使用。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质低价廉的原材料;二是PVC-U塑料型材型腔设计不合理,使型材在挤出成型时不流畅,局部阻碍高分子材料内应力的均匀分散,形成应力集中点;三是企业配方设计有缺陷,或挤出工艺和模具不合理,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一)高度重视后处理工作,对整改后仍不合格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本次抽查的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外)墙涂料和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产品均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经常使用的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较严重拒绝整改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后处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各市局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理,加大对不合格获证企业的查处力度。整改后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后处理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结果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