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4号、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一致。本次调查将于2012年10月13日之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