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 复合材料 >> 行业动态 >> 正文
欧盟对华玻纤反倾销税实施细则
2010-9-19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玻纤 反倾销 欧盟 细则

    欧盟委员会9月16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玻璃纤维征收最高达43.6%的临时反倾销税。欧盟委员会在当天的欧盟官方公报中刊登了这一决定。欧盟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通常为期不超过半年。与此同时,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仍会继续,欧盟成员国将最终决定是否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

    实施细则如下:

    1. 对进口自中国原产的玻纤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品种包括:

①长度不超过50毫米的短切玻璃纤维丝;
②玻璃纤维无捻粗纱,不包括浸渍和涂层的玻璃纤维粗纱,以及根据ISO 1887标准确定的烧失量超过3%的粗纱;
③玻璃纤维长丝纱线,不包括那些浸渍和涂层玻璃纤维长丝纱线,以及根据ISO 1887标准确定的烧失量超过3%的长丝纱;
④玻璃纤维毡,不包括目前在中国关税代码 7019 11 00范围内的玻璃纤维丝毡,不包括中国关税代码为7019 12 00、7019 19 10、7019 31 00(以及欧盟关税代码为7019 31 00 29、 7019 12 00 21、 7019 12 00 22、 7019 12 00 23、 7019 12 00 24、 7019 12 00 39、 7019 19 10 61、 7019 19 10 62、 7019 19 10 63、 7019 19 10 64、 7019 19 10 65、 7019 19 10 66、 7019 19 10 79和7019 31 00 99)的相关产品。

    2.针对制造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实施细则为:

公司名称

反倾销税(%)

欧盟关税附加代码

常州新长海玻纤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控股有限公司

8.5

A983

其他公司

43.6

A999

注: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佳)
查看评论】【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