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港口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0年国庆节及广州亚运、亚残运会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2010年国庆节欢乐祥和及亚运、亚残运会平安顺利举行,根据《安监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市政府《印发<广州2010亚运城市行动计划纲要>的通知》(穗府〔2007〕47号)、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亚运期间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穗安监〔2010〕134号)等要求,现就加强2010年国庆节及亚运、亚残运会期间广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9月30日18:00时至10月8日08:00时为国庆节期间广州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控制期,2010年10月31日18:00时至2011年1月1日08:00时为亚运、亚残运会期间广州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控制期。各有关港口企业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
二、在亚运、亚残运会控制期期间,我局将暂停受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
三、在控制期期间,不得进行爆炸品、剧毒品(具体名单见《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具体名单见附件1)的港口作业,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作业的,必须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我局特别批准后方可作业。
四、在控制期期间,爆炸品、剧毒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及气体类、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严禁在港内储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加强在港危险货物的疏运工作,严格控制其它危险货物的在港储存数量、储存时间。
五、在亚运、亚残运会控制期期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将实行每周报告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于每周星期一下班前将上一周危险货物作业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2)报告我局当地分局;当亚运、亚残运会安保有特殊需要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将实行日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六、在控制期期间,从事散装液货类(包括液化石油气)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因保障市场供应需要进行作业的,国庆节控制期应于9月28日前,亚运、亚残运会控制期应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预计作业船舶名单、作业时间、货物名称、数量、作业地点、有关安全措施上报我局当地分局审核。
七、各有关港口企业应成立控制期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控制期期间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在控制期期间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在岗带班,加强作业现场及储存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按“五落实”原则要求进行整改,发生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在控制期期间,各有关港口企业应提前将值班领导名单和联系电话报我局当地分局(亚运、亚残运会控制期间可分阶段报送)备案。
九、自发文之日起,各分局应加大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瞒报、漏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进行处理,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特此通知。
广州港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