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向以下3家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天津化工厂、天津渤海化工进出口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但没有中国企业应诉。在初裁中,印度商工部并未采用选择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而是采用“任何合理的依据(any other reasonable basis)”方法。
2009年1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俄罗斯、中国台湾和泰国的聚氯乙烯糊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