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投资有限公司自2006年以来,从宁夏两合资公司按替换市场销售收入的4%提取“运营费”高达2.7亿元,已涉嫌侵占合资公司巨额资金,侵害了国有企业的权益,经中方股东多次交涉和协调无果,目前中方股东银川橡胶厂已将佳通公司告上法庭。
2002年底,银川橡胶厂与新加坡佳通轮胎私人有限公司、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和“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目前,在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中,佳通公司持股17255万元,占70%,中方持股7395万元,占30%。在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中,佳通公司持股27255万元,占78.66%,中方持股7395万元,占21.34%。
根据合资合同和章程规定,合资公司的物资采购及产品销售委托佳通轮胎中国事业部相关机构统一管理。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佳通公司将银川两合资公司纳入其集团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替换市场销售收入的4%提取“运营费”。自2006年以来,两合资公司被提取的运营费达2.7亿元之巨。期间银川橡胶厂多次进行交涉,由于佳通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协商没有任何结果。为了制止佳通公司的侵权行为,银川橡胶厂将佳通公司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收取“运营费”并返还已收取的2.7亿元“运营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