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化化工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锦化化工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葫芦岛中院的公告,锦化化工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3月23日正式启动债权申报程序及审查工作。截至2010年4月8日,已完成申报登记的债权共计102笔,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47,326,441.40元。相关债权审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锦化化工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