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 化工 >> 行业动态 >> 正文
我国甲醇企业吁请加大反倾销力度
2010-11-19 来源:中国化工报
关键词:甲醇 反倾销

    11月15日,一份《关于甲醇反倾销案初裁意见的报告》正式递交中国商务部,这是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代表全国甲醇企业,对甲醇反倾销案初裁结果的整体评价。
    该《报告》指出,商务部10月25日公布的甲醇反倾销案初裁结果,与申请企业根据获得的信息测算出的结果相差较大,其结果不但难以对我国甲醇及相关产业进行有效保护,还会纵容沙特阿拉伯等中东国家加大对我国的甲醇倾销力度,会对我国甲醇及相关产业造成更大损害。恳请调查机关对应诉企业的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并在最终裁定中按照实际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还请求商务部尽快向伊朗、沙特阿拉伯、阿曼等中东国家政府提出交涉,要求其督促各自甲醇企业规范对我国出口,停止对我国倾销,使我国甲醇企业免遭进口甲醇倾销的损害。
    据了解,2009年6月24日,应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甲醇企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今年10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1号公告,对甲醇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确定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3国相关公司对中国出口的甲醇产品存在倾销。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甲醇征收9.3%~37.5%的进口关税。同时裁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终止对其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初裁让国内甲醇企业盼了又盼,但这个结果却令他们大失所望。16家甲醇企业的代表于11月12日齐聚北京,他们希望通过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向商务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呼声,请求商务部重新调查核实,给出与事实相符、令企业满意的甲醇反倾销案终裁。
    “对我国出口甲醇量巨大的沙特阿拉伯竟被裁定为‘不存在倾销’,而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3国的东加里曼丹甲醇工业股份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纳闽岛甲醇公司、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等主要向我国出口甲醇的公司仅裁定9.3%~9.5%的倾销幅度,这与中国甲醇企业所遭遇的严重倾销损害不符,更难以对我国甲醇产业实施有效保护。”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王东刚说。
    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胡克鹏、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欧晓明,以及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兖矿集团煤化工分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公司、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公司的代表对此也一致认同。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9月,我国累计进口甲醇378万吨,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西兰3国的进口甲醇总量占11%。同期,沙特阿拉伯向我国出口甲醇48万吨,占我国进口甲醇总量的13%;伊朗、阿曼对我国甲醇出口量同比分别增长148.9%和27.3%。1~9月,仅沙特阿拉伯、伊朗、阿曼3国向中国出口的甲醇就超过249万吨,占进口甲醇总量的66%。
    “很显然,沙特阿拉伯、伊朗、阿曼3国才是向中国倾销甲醇的主要国家。对上述3国不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还裁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西兰3国的甲醇倾销幅度很低。这样的初裁结果不仅难以对我国甲醇及相关产业进行有效保护,还会纵容沙特阿拉伯等中东国家加大对我国的甲醇倾销力度,这会对我国甲醇及相关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陕西渭化集团运销与市场部副部长李少春不无担忧地对记者说。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办公室主任靳小桂表示:受进口甲醇倾销的冲击,去年我国甲醇企业已全面亏损,今年1~9月,甲醇行业亏损面依然高达60.6%。与甲醇行业密切相关的氮肥产业也同样受到牵连,产业资产利润率仅为0.6%。如果甲醇反倾销案终裁维持初裁结果的话,将很难遏制低价进口甲醇对国内甲醇企业的冲击。沙特阿拉伯、伊朗、阿曼3国拥有强大的甲醇生产与出口能力,也一直视中国为最主要的出口市场,如果不灵活利用WTO规则对其出口加以限制,将严重影响我国甲醇及相关产业。
    靳小桂还担心:由于我国联醇企业众多,甲醇行业一旦受到冲击,又将会影响到我国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继而影响到我国化肥的稳定供应、农业健康发展和粮食安全。
    她希望调查机关能对应诉企业的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并在最终裁定中按照其实际倾销幅度确定并征收反倾销税。她还希望在商务部的主导下,尽快开展国内甲醇行业与伊朗、沙特阿拉伯、阿曼等中东国家甲醇业界的谈判和磋商。通过建立长期沟通磋商机制,定期交流国内外甲醇行业信息,加强沟通与合作,实现各方甲醇行业的互利共赢。

 

注: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蓝剑)
查看评论】【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