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8日公布
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公告称,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2008年9月28日,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以及对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因此,自2009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继续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