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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然橡胶增值税税率之争
2009-9-11 来源:化工易贸
关键词:天然橡胶 增值税税率

    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函》引发了关于国产天然橡胶增值税税率的诸多热议。

    此次事件,源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认为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认定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的过程中,就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复合胶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延伸,并做出了如下要求:凡是以新鲜橡胶液(包括泥杂胶、落地胶、胶线等)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均符合(国税函〔2009〕453号)的规定,应按17%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通知一出,立刻引起市场的诸多争议。

    争议之一在于:天然橡胶是否属于复合胶?

    云南省国税总局在通知中,将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的制品均纳入复合胶,这种规定等同于认定一般的国产天然干胶也属于复合胶范畴,需缴纳17%的增值税。这显然与现行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于天然橡胶的定义相悖。

    从历史沿革看,1995年5月1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发了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办法,自此国产天然橡胶开始按照农业产品缴纳13%的增值税。笔者查阅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具体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均属于农业产品,归属于林业产品中的天然树脂项下。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云南国税的相关文件,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乳胶、干胶和复合胶的类别归属,在定义上亟需明确。而上述通知也未经过财政部等更高一级别部门的审批核准,权威性也有待质疑。

    争议之二在于:云南省对于天然橡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规定,是否将引起国内征收和流转体系的混乱?

    目前,仅云南省对于复合胶出台了上述通知文件,海南和广东尚无相关文件出台。据悉目前市场尚未见到云南省内对天然橡胶按17%税率征税的实例。

    但市场普遍质疑,云南省做出的上述规定,其他产区是否有必要跟进。如若天然橡胶普遍按照17%的税率征税,市场现有流通的大量13%税率的天然橡胶在流转时如何抵扣,期货相关交割规定是否应相应调整。规定不统一,步调不一致,恐将引起国内天然橡胶增值税征收和流转体系的混乱。

    由此引发出争议之三:作为天然橡胶变相形式的复合橡胶,应该执行何种关税水平?

    复合橡胶作为天然橡胶的变相形式,进口历史由来已久。复合胶是以天然橡胶为主要原料,掺加少量的丁苯、硬脂酸、炭黑,通过挤出等方式加工而成。复合胶进口主要通过进口税则中的4005项下进行,而天然橡胶进口通过4001项下进行。复合胶实际上是天然橡胶的变相形式,但由于报关税则的不同,一直与天然橡胶享有不同的税率。市场对此亦有争议。

    02年国家对于天然橡胶公布了进口配额管理办法,天然橡胶配额内按照12%征税,为弥补配额的不足,国内业者在保税区大量加工复合胶,其时关税为8%。04年国家取消天然橡胶的进口配额管理,天然橡胶关税统一至20%征收,并对保税区复合胶加工从严管理,随后保税区复合胶加工量大幅下降,但因国内需求旺盛,而天胶实际关税水平较高,国内业者开始从国外大量直接进口复合胶,复合胶关税水平仍然为8%。而天然橡胶关税尽管07年初进行了一次调整,对烟片和标胶执行20%或2600元/吨的选择税,但两者差距依然较大。09年初,我国根据东盟关税减税进程,将原产自东盟的复合胶关税降至零,与天然橡胶进口税率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促使09年复合胶大量进口。这进一步激发了市场对于复合胶胶种归属和应收关税水平的争议。

    据悉,前期农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内两大农垦和中化国际等主要胶商,对于复合胶的品种和关税水平曾进行过讨论。据悉有可能出台复合胶更为明确的配方规定,并将复合胶归入天然橡胶的项下进行报关。笔者尚未针对上述消息与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具体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权威文件的出台。

    天然橡胶的税率水平,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对于关税和增值税的诸多争议,也反映了市场对国产天然橡胶和复合橡胶一视同仁,以更加方便业者进行现货和期货操作的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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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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