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 日本 |
2.负责机构: 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 |
3.通报依据的条款: [x]2.9.2,[]2.10.1,[]5.6.2,[]5.7.1,其他: |
5.通报文件的标题: 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
6.内容简述: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1.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2. 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3. 五氯苯;4. α六氯环己烷;5. β六氯环己烷;6. 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7. 十氯酮;8. 六溴联苯;9. 四溴联苯醚;10. 五溴联苯醚;11. 六溴联苯醚;12. 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1. 航空液压液;2. 纱线处理剂;3. 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4. 金属电镀;5. 半导体防反射涂层;6. 工业用复合磨料;7. 灭火器灭火泡沫; 8. 杀虫剂和蚂蚁诱饵;9. 印刷纸;<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 涂料;2. 粘合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防止使用了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的产品引起环境污染,这些物质由于其非生物降解性、高生物浓缩度和长期毒性,因此是潜在的危险物质,根据法案被分类为I类化学物质。本修订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会议决议,根据该决议12种化学物质纳入淘汰和限制范围。 |
8.相关文件: - 化学物质控制法及其修订(1973年法案No. 117); - 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及其修订(1974年内阁法令No. 202); - 经济产业省化学物质控制法实施细则相关部分(1974年MITI法令No. 40) |
9.拟批准日期: 2009/10/ 拟生效日期: 2010/04/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2009/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