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贸集团")于2009 年6 月15日与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签订了《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本公司国有股127,307,201 股股份转让给广新集团。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2009年6月18日刊登的工贸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广新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股市收盘后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551号《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工贸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7,307,201股股份在依法解除冻结和质押后转让给广新集团。
特此公告。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