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原产于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欧盟的聚醚多元醇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参考价(美元/吨) |
美国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2420.36 |
除日本和新加坡之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美国 |
任何 |
任何 |
2420.36 |
日本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2391.98 |
除美国和新加坡之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日本 |
任何 |
任何 |
2391.98 |
新加坡 |
任何 |
蚬壳东方石油公司(Shell Eastern Petroleum) |
除蚬壳东方石油公司和巴斯夫东南亚公司(BASF South East Asia)之外的任何企业 |
1921.15 |
新加坡 |
任何 |
除蚬壳东方石油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 |
巴斯夫东南亚公司 |
1942.29 |
新加坡 |
任何 |
除蚬壳东方石油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 |
除蚬壳东方石油公司和巴斯夫东南亚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 |
2023.10 |
除美国、欧盟和日本之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新加坡 |
任何 |
除蚬壳东方石油公司和巴斯夫东南亚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 |
2023.10 |
印度商工部于2003年5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聚醚多元醇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税则号为390720,390799,390791,2003年6月,发布公告对原产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聚醚多元醇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裁定对中国出口的该产品设定1472.77美元/吨的最低限价。2003年12月出台裁定,使得我国聚醚出口企业受阻。印度一方面依据对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对进口商品逐步开放了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为保护印度激烈竞争的国内行业,正在越来越频繁的动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而中国出口企业也正在成为印度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方。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于2009年7月13日再次公布对华聚醚多元醇反倾销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披露,其中包括案件背景、倾销计算方法及参考参数、损害评估和无损害价格确定方法。这些基本事实将作为终裁的基础。各利益关系方可于7月17日前就提交材料准确性提交评论。由于调查时间紧迫,反倾销局将不再考虑任何延期申请。
倾销计算中,由于没有中国企业提供答卷,反倾销局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根据出厂价格加上内外运输、保险及其他调整费用来计算出口价,从而认定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41.73%。损害评估中,调查机关考量了国内产业和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进口数量、利润、成本、库存量、雇员工资等多项指标,许多指标显示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