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7%-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6.0%
2.旭化成化学韩国(AsahiKaseiChemicalsKoreaCo.)5.7%
3.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16.7%
欧盟公司
1.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S.p.A)11.3%
2.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DEUTSHLANDGMBH)11.3%
3.BASFSE18.1%
4.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30.3%
美国公司
1.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Inc.)16.8%
2.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