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宣布,经过期终复审裁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同时继续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根据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但是原产于马、新和印尼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并可能对中国产业再度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