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