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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聚氯乙烯行业的政策环境分析
2009-4-23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聚氯乙烯
聚氯乙烯   1.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遏制氯碱行业的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主要从产业布局、规模、能源消耗和环保等四个方面对氯碱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了准入限制。行业准入条件对电石法生产企业发展制定了导向性政策,对乙烯法氯碱企业制约相对较少,而目前我国PVC的生产主要以电石法为主,因此《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产业布局方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在规模、工艺与装备方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如新建改扩建的是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且单套生产规模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政策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在能源消耗方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在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含汞废物及触煤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2. 下调出口退税
 
  2007年,聚氯乙烯的出口退税税率由原来的11%下调至5%,加上国外市场对我国PVC产品的反倾销政策,致使我国PVC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受阻。同时,政府在一年内两次下调PVC的出口退税率,表明政府通过抑制高能耗产品出口,并借以缓和国际贸易冲突的态度和决心,这将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3、取消优惠电价
 
  2008年6月,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工作,加大了对高耗能行业的整治力度,规定2008年内原则上取消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由于我国PVC生产主要以电石法为主,无论在PVC还是在电石的生产过程中,主要的成本消耗就是电,因此优惠电价的取消将使得聚氯乙烯的生产成本有比较大的增加。
 
  4、限制加工贸易
 
  在本次出台的新政策中,政府将聚氯乙烯划定为出口限制型的产品。由于国内电石料主要供应国内,所以,对于国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来讲影响不大。但是,对于依靠进口EDC和VCM原料,加工成聚氯乙烯纯粉后再出口,或以深加工结转的方式向下游加工行业转移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这部分乙烯法企业进口原料的关税成本压力加大,整体运营成本将升高。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新政策对PVC出口的限制,可能会促使行业整体向高端产业链条转移,从而拓展中西部地区聚氯乙烯下游加工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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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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