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9)武知初字第59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传阶,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暂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东方建材市场B9、B11号,系个体经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雄琪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422425197211166635。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享有“立邦”文字、图形、图形与“立邦”文字组合、图形与“NIPPONPAINT”文字组合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系列商标被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漆、油漆、底漆等内容。“立邦”文字商标已被相关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立邦公司配以“立邦漆,处处放光彩”广告语进行宣传。原告立邦公司与被告熊传阶签订的2006年销售协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该协议到期后,原告立邦公司未与被告熊传阶续约。原告立邦公司认为被告熊传阶自2007年1月1日起已不再是原告立邦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在其经营的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雄琪装饰材料经营部仍然使用原告立邦公司所有的系列商标做门面招牌、店堂装潢及货物货架配置、名片及“立邦”系列产品资料广告宣传,涉嫌侵犯了原告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立邦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熊传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拆除店面立邦的招牌并向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广告宣传物品包括灯箱、货架、产品手册等宣传资料;
二、被告熊传阶赔偿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并在报上发表声明被告熊传阶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是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特许经销商;
三、本协议的签订仅解决双方商标侵权纠纷,不涉及双方销售协议的结算等;
四、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及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熊传阶负担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2009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陈燕平
代理审判员熊艳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