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9-12-24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关键词:丁二醇 反倾销 γ-丁内脂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2009年1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5月 5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9年9月24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9年12月25日。
1,4-丁二醇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自2009年12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终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征收幅度为4.5%-13.6%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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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