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采用最低限价措施,原产于中国或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为1681.49美元/吨,如果涉案产品的到岸价低于该限价,则反倾销税为两者之间的查呢;反之则不予征收。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36100。
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将调查问卷发放给以下中国企业:a. 泰安华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hina Huaya Group Co. Ltd.);b. 营口天元实业有限公司(Yingkou Tianyuan Elaborate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c. 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Inner Mongolia Ihjuchem Industrial Co. Ltd.);d.(Naier Chemical Co. Ltd.);e. 河南浩丰贸易有限公司(Henan Harvest International Co. Ltd.);f. 河南宏业化工有限公司(Henan Hongye Chemical Co. Ltd.);g.四川金象化工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lden Elephant Chemical Co. Ltd.)。但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2003年9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9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1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