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玻璃钢制品缠绕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
2009-10-19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玻璃钢制品缠绕工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036站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全国唯一《玻璃钢制品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为落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7]18)号文批准的《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第3.5条款中关于“玻璃钢制品缠绕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的规定,为企业顺利通过实地核查并取得“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036站定于2009年10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办第27期《玻璃钢制品缠绕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班,为合格者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工种、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请有关单位或个人积极报名参加。
一、举办单位
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036站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二、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 9月25日至10月22日。
报名地点:北京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261号(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报名方式:填写《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表,本表复印有效),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及本工种工龄证明,复印件统一用 A4纸,一并传真到010-61161516。
报到时请带小二寸大头彩色照片两张(红底色或蓝底色)。
三、培训鉴定工种及等级
工种:玻璃钢制品缠绕工。
等级: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
四、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初中及以上学历、本职业初级培训达300标准学时并取得有效证明。
2、初中及以上学历、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有效证明。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及本职业中级培训达400标准学时并取得有效证明。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证明。
3、初中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有效证明。
4、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证书,并且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有效证明。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本职业高级培训达400标准学时并取得有效证明。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有效证明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并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有效证明。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有效证明。
五、考前培训:
地点:北京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261号(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教材:新编全套《玻璃钢制品技工培训教材》,根据《玻璃钢制品工国家职业标准》由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
内容:职业道德、玻璃钢概论、玻璃钢制品缠绕工艺等。
授课教师:由丰富经验的技能专家和具有国家资格的《玻璃钢制品工》高级考评员授课并现场指导。
六、考核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基础知识考试采取笔试方式,技能考核为现场实操及问答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七、培训鉴定时间
10月24日至26日。报到时间:10月23日。
八、培训鉴定费:
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10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鉴定费、原材料费),食宿费自理。参加培训鉴定人员请与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036站考务管理处联系,提前3天将培训鉴定费用汇入指定银行账号,并于本期开班前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考务管理处,以便安排培训鉴定事宜。
汇款方式:银行汇款 单位名称: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地 址:北京延庆康庄镇南 开 户 行:农行康庄分理处
帐 号:160901040000940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1161297 010-611615165
传 真:010-61161516
联 系 人:储昭葵 13671024836 吕 琴 010-8838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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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