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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公布“院士科学道德守则”
2012-06-28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第四章 规范学术兼职
 
第十二条 院士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兼职,积极服务社会。兼职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取得的报酬要与付出的劳动相适应,并依法纳税。不能充分尽责的职务不要兼任,谢绝任何无实质工作内容和责任的挂职、兼职邀请。
 
第十三条 院士是荣誉称号,不是职称或职务。院士只能以“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所长”和“主任”等职称或职务名义接受兼职,不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类似称谓。
 
第十四条 院士参加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上述活动中,如涉及到自己亲属(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应说明情况,自行回避。
 
院士应谢绝参加与本人专业无关或不熟悉专业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
 
第五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对于批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借鉴,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对于极个别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取得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院士”称号从事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活动。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院士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并客观地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院士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对助手、学生和亲友中有迷信、邪教和伪科学活动者,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做好转化工作。
 
第六章 严格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维护院士荣誉和中国工程院形象是院士应尽的责任。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有违科学道德、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告诫谈话、内部批评、公开通报、取消院士称号。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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