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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公布“院士科学道德守则”
2012-06-28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6月28日,中国工程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5月16日第五届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第11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全文如下:
 
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
 
(2012年5月16日第五届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要自觉珍惜和维护这一荣誉。为了加强院士队伍的科学道德建设,保持院士及中国工程院在工程科技界的形象,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院士在科学道德方面应该成为科技界的楷模,自觉抵制违反科学道德的风气和行为。
 
第三条 院士不得做出有损于院士荣誉及中国工程院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 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院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和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平易近人。
 
第五条 院士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采取欢迎态度,开展平等讨论,不草率地否定他人的意见,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
 
第六条 院士要继续学习,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七条 当他人对院士或与院士有关的科技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质疑和批评时,院士要认真研究对方意见,必要时做出实事求是的回应或说明。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认真纠正。
 
第八条 院士要甘为人梯,努力培育新人,为新人的成长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新人超越自己。对学生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学风道德教育,严格制度,强化管理,努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技团队。
 
第三章 反对学术不端
 
第九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文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报告、著作、报奖等)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区别情况确定署名和排名。对自己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对本人未参与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或应他人要求署名。院士应要求自己的学生和助手,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
 
第十一条 院士要坚决抵制学术上的剽窃、欺诈、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助手、学生中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要帮助教育,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承担教育和管理失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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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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