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倡高校间同一地区人才设“顶薪”
2017-02-06 来源:人民网
关键词:人才薪酬
“提倡高校间约定同一地区人才薪酬最高限额,合理引导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日前,教育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提出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
《通知》明确,要科学合理统筹人才薪酬待遇。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体系。完善职业年金等延期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与其履职年限、长期贡献相匹配的机制,引导高层次人才长期稳定服务。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通知》同时要求,提倡高校间约定同一地区人才薪酬最高限额,合理引导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鼓励高校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机制,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努力形成高校、人才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人才计划申报中审核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停发并追回奖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取消相关人才计划和教学科研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和推进直属高校人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校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人才发展规划,统筹处理好培养和引进、当前和长远、国家需要和学校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内部治理水平,落实为人才松绑改革要求,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发展环境。不求急功近利,不求轰动效应,不求表面之功,注重于打基础、利长远,把握好引才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优先次序。
二、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高校高层次人才流动要服从服务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从服务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人才竞争要有国际眼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继续加大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西部、东北地区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倾斜力度。不鼓励东部高校从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引进人才。
三、科学合理统筹人才薪酬待遇。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体系。完善职业年金等延期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与其履职年限、长期贡献相匹配的机制,引导高层次人才长期稳定服务。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四、认真落实规范管理要求。人才引进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原则,同时要加强审核论证,切实把好人才的政治关、学术关、师德师风关。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模范遵守聘任合同,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人才计划申报中审核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停发并追回奖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取消相关人才计划和教学科研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五、加强团结教育和引领服务。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高层次人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认识义和利、群和己、成和败、得和失。引导高层次人才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并践行静心育人、潜心科研、淡泊名利、重诺守信的良好风尚。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密切思想感情联系。
六、推进高校自律约束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开展人才流动趋势研究,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发布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提倡高校间约定同一地区人才薪酬最高限额,合理引导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鼓励高校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机制,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努力形成高校、人才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通知》明确,要科学合理统筹人才薪酬待遇。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体系。完善职业年金等延期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与其履职年限、长期贡献相匹配的机制,引导高层次人才长期稳定服务。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通知》同时要求,提倡高校间约定同一地区人才薪酬最高限额,合理引导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鼓励高校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机制,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努力形成高校、人才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人才计划申报中审核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停发并追回奖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取消相关人才计划和教学科研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和推进直属高校人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校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人才发展规划,统筹处理好培养和引进、当前和长远、国家需要和学校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内部治理水平,落实为人才松绑改革要求,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发展环境。不求急功近利,不求轰动效应,不求表面之功,注重于打基础、利长远,把握好引才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优先次序。
二、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高校高层次人才流动要服从服务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从服务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人才竞争要有国际眼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继续加大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西部、东北地区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倾斜力度。不鼓励东部高校从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引进人才。
三、科学合理统筹人才薪酬待遇。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体系。完善职业年金等延期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与其履职年限、长期贡献相匹配的机制,引导高层次人才长期稳定服务。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四、认真落实规范管理要求。人才引进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原则,同时要加强审核论证,切实把好人才的政治关、学术关、师德师风关。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模范遵守聘任合同,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人才计划申报中审核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停发并追回奖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取消相关人才计划和教学科研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五、加强团结教育和引领服务。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高层次人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认识义和利、群和己、成和败、得和失。引导高层次人才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并践行静心育人、潜心科研、淡泊名利、重诺守信的良好风尚。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密切思想感情联系。
六、推进高校自律约束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开展人才流动趋势研究,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发布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提倡高校间约定同一地区人才薪酬最高限额,合理引导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鼓励高校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机制,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努力形成高校、人才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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