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我国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我国由上述国家进口的天然橡胶、复合橡胶及合成橡胶的进口关税2009年将会相应调整。
其中涉及天然橡胶进口关税调整的内容如下:
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税则号40013000)属于正常一轨产品,目前东盟协定税率为12%,2009年对各个东盟国家进行不同幅度降税。其中,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协定税率由12%降至5%,越南由12%降至8%。
天然胶乳(税则号40011000)、天然橡胶烟胶片(税则号400121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税则号40012200)及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税则号40012900)均属于敏感产品,2009年关税不做调整,即对由东盟各国进口的天然胶乳、烟胶片、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及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继续执行选择税率,其中对乳胶按10%或720元/吨从低征收,对烟胶片、技术分类天然橡胶按20%或2600元/吨从低征收;对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按20%税率征收。
涉及复合橡胶进口关税调整的内容如下:
复合橡胶(税则号40051000、40052000、40059100、40059900)属于正常一轨产品,目前与东盟协定税率为5%,2009年对由各东盟国家进口的复合橡胶进行不同幅度降税。其中,2009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的协定税率由5%降至0%,即由上述国家进口的复合橡胶关税降为零,由越南进口的复合橡胶税率维持在5%。
涉及合成橡胶进口关税调整的内容如下:
除丁苯橡胶项下的其他初级形状的羧基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9)隶属于敏感产品外,其他多数合成橡胶均属于正常一轨产品的范畴。因此2009年对税则号40021919的丁苯橡胶将继续对东盟各国执行7.5%的正常最惠国税率。而对于其他合成橡胶,将按照协议进程对东盟老成员国以及新成员国进行不同幅度的调整,对东盟老成员国2009年降为零,对新成员国缅甸和越南将降至5%。
上述税率调整执行后,我国天然橡胶市场结构将受到较大影响,国内用户为了降低成本,将会选择通过各种形势进口复合胶,而原有烟胶片和技术分类胶的进口份额将会减少,同时对国内天然橡胶生产及加工企业增加了一定压力。但上述政策的调整对乳胶市场影响较为有限。对于合成橡胶市场结构短期影响不大。因为上述东盟国家基本上属于合成橡胶进口国,只有泰国、印度尼西亚有部分丁苯橡胶出口。唯一值得关注的是,朗盛公司在新加坡建设的丁基橡胶生产装置投产后会对国内丁基橡胶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东盟各国之间关税的调整也将会大大有利于我国未来对东盟的合成橡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