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翻修胎处理原则
1.理赔胎处理基本原则为经翻胎厂修理过的部分,如胎面胶、修补片、胎面修补、趾口部位修补……等,非因使用不当损坏时,接受理赔。
2.翻修胎之故障原因可区分翻胎不良,使用不当或胎体不良,一般而言,属于翻胎不良者,如胎面磨耗率小于20者接受理赔。
3.接受理赔的翻修胎依其剩余花纹深度计算胎面磨耗率,以之计算理赔金额。
4.翻修胎之故障原因应由专业人员鉴定并拍照后,做成书面报告以之作为处理的依据。
5.如无法判定故障原因,其理赔方式为翻修胎出售一年以内,理赔50%,出货时间超过一年者,拒绝理赔。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
翻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翻新轮胎生产企业、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的翻新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翻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翻新轮胎市场,合理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翻新轮胎生产企业。(指对翻新粘合和胎面以及补强垫料质量负责)
第三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国家质监部门发布的有关汽车翻新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37《翻新和修补轮胎(斜交)》;
GB14646《翻新和修补轮胎(子午线轮胎)》;
GB9766《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轮胎外观质量》
2.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 理赔范围
1.翻新轮胎生产企业所销售的翻新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使用方在购买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翻新轮胎可以理赔。
2.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翻新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翻新轮胎设计花纹深度4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翻新轮胎可以理赔。
3.对翻新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 不理赔范围
1.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磨损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翻新胎设计花纹40%的属使用后期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3.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4.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次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5.使用方修补过的(包括修补部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关系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翻新轮胎质量问题
1.因翻修材料与胎体粘合不牢,引起胎面脱胶,肩翻胎肩的脱胶、衬垫脱胶等。
2.因内膜、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胎面模口大边、花纹沟露锉印、胎面胶重皮、胎肩圆角蜂窝、胎体脱层窜空、胎冠内腔供曲、衬垫脱层吊空或凹凸不平、花纹崩花裂口等。
3.因翻新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破损。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
1.存放不当
1)与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翻新轮胎发粘软化。
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翻新轮胎老化。
3)堆放不当引起翻新轮胎变形。
2.装配不当
1)翻新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翻新轮胎胎圈或胎体。
2)翻新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
3)翻新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或轮辋变形,锈蚀造成磨趾口、烧趾口。
4)锁环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趾口。
5)双胎并装时两胎直径差距过大。
3.充气不当
1)气压不足,使翻新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软,强度下降,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里帘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以及胎里翘边、花纹沟开裂、衬垫翘首、补洞脱胶、原肩空修补处再空、补修处粘合脱空焦化发粘等。
2)气压过高,使翻新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
3)气压高低不一,并装翻新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
4.超载和负荷不均
1)翻新轮胎超载,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冠或胎侧爆破,肩空、胎里帘线松散、断裂、趾口爆、趾口折断以及胎面翘边、花纹沟开裂、衬垫翘边、补洞脱胶、原肩空修补处再空、补修处粘合脱空焦化发粘等。
2)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
5.使用和保养不当
1)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角、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的翻新轮胎侧磨、不规格的磨损或随之发生的翻新轮胎磨损。
2)翻新轮胎未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
3)斜交结构翻新轮胎和子午线结构翻新轮胎混装,造成各种翻新轮胎损坏。
4)各种翻新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翻新轮胎损坏。
5)因驾驶不当,使翻新轮胎撞击其它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
6)在甲、乙丙级以上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翻新轮胎冠啃坏、冠划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
第八条 承担责任
1.对翻新轮胎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使用不当引起翻新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第九条 理赔标准
1.使用方法在购买翻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又日两问题的即可调换翻新轮胎。
2.凡是能修复的,应免费给予修补。不能修复的,使用方在是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尝试载重翻新轮胎小于2mm,轿车翻新轮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翻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或销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翻新轮胎花纹磨损费。
3.翻新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企业自定)
4.每条翻新轮胎磨损费的计算:
每条翻新轮胎磨损费=该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该胎花纹实际磨损深度 =该胎面花纹每毫米磨损费×(新翻新轮胎花纹深度——旧胎剩余花纹深度)=单价——剩余价值。
5.胎面花磨损深度的测量:按GB/T521《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的规定测量。
翻新轮胎花纹沟深: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免开胎面磨耗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沟底部相互垂直。
纵向花纹翻新轮胎:在翻新轮胎周围四等分处的四点上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横向和越野花纹翻新轮胎:对有磨耗标志的翻新轮胎,沿磨耗标志圆周线,测量翻新轮胎周围四等分处四点上的花纹沟深度:对无磨耗损标志的翻新轮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翻新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6.已办理理赔手续的有质量问题的翻新轮胎必须割去商标,经过鉴定不予理赔的翻新轮胎也必须做上标记,防止重复理赔。
第十条 理赔程序
1.使用方在购买翻新轮胎时,生产企业(或销售方)有义务向使用方介绍翻新轮胎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提供翻新轮胎品质保证卡。使用方法在天常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提出理赔申请。使用方在提出理赔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购货发票、翻新轮胎品质保证卡和翻新轮胎使用和损坏的书面材料。
2.生产企业(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接到使用的理赔申请后,要派翻新轮胎理赔员进行认真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的,要尽快理赔,如属制造方有问题的要尽快理赔,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则不给予理赔但须出具技术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3.当生产企业、销售方、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双方调;(2)如果双方调节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国家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节或仲载;(3)上诉法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仲载机构和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指定的翻新轮胎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4.具体的理赔工作,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石碇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
1.不该理赔的翻新轮胎给予理赔。
2.该收翻新轮胎磨损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
3.虚假广告、虚个承诺。
翻新轮胎生产企业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