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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危化品安全生产引入保险机制
2008-9-5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月28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安监局和上海保监局联合召开了上海市危化品企业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会议。这是上海市首次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
 
    据了解,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对危化品等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高危行业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大小缴纳30万~200万的风险抵押金。同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危化品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化品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配套措施,危化品企业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危化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经过近两年的精心准备,上海市拟在建立风险抵押金的同时,对全市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逐步推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据介绍,上海市此次试点参保的危化品企业约有8000家。在试点基础上,上海将逐步在全市万余家相关企业推广。有关财险公司将以共保的形式进行承保。
(责任编辑: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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