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9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
2005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61号公告,根据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
2008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8年7月1日, 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Rhodia Operations)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公司主张,2006年5月30日,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决定解散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该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吸收合并后公司在邻苯二酚管理制度、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公司提交了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解散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及其注销证明文件、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接收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后资产负债表变化的证明文件和邻苯二酚管理制度、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均维持不变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法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符合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Rhodia Operations)继承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欧盟内其他公司”所适用的79%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