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安徽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市凤凰造漆厂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对外公开挂牌转让“凤凰”商标。
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转让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芜湖市凤凰造漆厂。
2、转让标的:“凤凰”商标。
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凤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为第1188070号;商标注册人为安徽芜湖凤凰涂料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188070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芜湖市凤凰造漆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粉未涂料、油漆;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8年7月7日至2008年7月6日。
2008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18807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
芜湖市凤凰造漆厂曾将已注册的第1188070号使用在第2类油漆上的“凤凰”商标由芜湖市凤凰标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独家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的12月31日止。
4、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芜湖市凤凰造漆厂成立于1982年3月29日,位于芜湖市中山南路110号,注册资金643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各种油漆、聚醋酸乙稀乳制造、漆用合成树酯制造。
二、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1、2008年5月20日,芜湖市凤凰造漆厂以《关于对“凤凰”牌油漆商标进行对外转让的报告》上报芜湖市弋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2、2008年5月20日,芜湖市弋江区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弋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关于对“凤凰”牌油漆商标进行对外转让的报告》。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情况
1、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芜湖市凤凰造漆厂凤凰注册商标评估报告》(新中天评报字〔2008〕第0011号),标的评估值为155.88万元。
2、芜湖市弋江区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芜湖市凤凰造漆厂凤凰注册商标评估报告》(新中天评报字〔2008〕第0011号)予以备案确认。
四、竞买人资格及受让的前置性条件
1、竞买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买人应承诺:在签订《“凤凰”商标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付清全部标的款。
3、竞买人如为企业法人,应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五、公告期限
2008年7月30日至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