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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商标案入选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8-5-5       三峡商报
    
    胡廷芬销售侵犯“立邦”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入选“2007年保护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经查证:当事人胡廷芬于2006年12月8日从陈某(自称是立邦公司业务员)处购进立邦301外墙乳胶漆1桶,购进价格240元/桶,立邦新时时丽乳胶漆1桶,购进价格85元/桶;于2007年3月8日再次从陈某处按照以上价格购入立邦301外墙漆6桶,立邦新时时丽乳胶漆7桶,合计购进商品金额2360元。在宜昌市花艳路某私房内进行销售, 已销售立邦301外墙漆1桶,售价为280元/桶。2007年3月20日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为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假冒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14桶,并处罚款1000元。
 
    点评:本案是在与知名企业联手打假行动中查处的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本案中的侵权商品,既存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法律竞合。办案机关依法择一重处罚,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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