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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2008-4-7       新浪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期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日前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经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久将正式发布。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须先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将不得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以及其他临时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目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化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危化品领域事故频发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以及危化品运输环节的安全问题较为突出。要促使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需要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在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两项内容,即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布局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安全论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的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必须与员工宿舍隔离并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必须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二是进一步严格了危化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将其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记录定期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必须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禁止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对通过互联网网络销售、购买危化品实行严格监控。
 
    三是补充、完善了保障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规定。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危化品,严禁超装、超载;危化品托运人必须查验运输经营者的许可证、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以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对危化品妥善包装并设置相应标志,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检验证明书以及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证机关,由现行的“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修改为“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路线和有关情况通知沿线公安部门。
 
    四是修改、完善了危化品登记制度。危化品登记的内容必须包括其危险特性和安全技术信息;负责登记的机构、部门应当公开提供所登记的有关信息。
 
    五是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单位未取得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危化品目录今后将统一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委确定、调整和公布,避免多头管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危化品目录则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安监总局等来制定、调整和公布。
(责任编辑: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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