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对外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2009年底前,确定危化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2010年起,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专门区域内建设。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专门就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颁发指导意见。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部分危化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不高,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化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仅今年8月下旬以来就接连发生了广维集团爆炸、辽宁金航石化公司爆炸、云南南磷电化公司氯气泄漏等多起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该《意见》从科学规划、加强基础、加大投入、完善法规、强化监管等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化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意见》强调,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