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双银涂料公司两名股东闹矛盾,公司运行陷入僵局,一股东起诉解散公司。2008年1月2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股东庄某将持有的丹阳市双银涂料化工有限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指定的人,被告支付李某股权转让费合计9.8万元。
2001年6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丹阳市双银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其中原告庄某认购20万元,被告认购30万元。在经营管理中,因两股东之间多次发生矛盾纠纷,原告于2007年12月4日诉讼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解散丹阳市双银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此案件。因该公司经营状况也一直良好,如果就此解散公司,公司的员工将面临失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法官决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经调查得知,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于是,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谈心,作思想工作。主审法官因势利导,通过拉家常似的摆事实、讲法理、明是非、辩情理,从不希望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受累于解散之讼的角度辩法析理,最终庄某放弃了解散公司的要求,与被告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至此,丹阳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股东之间的矛盾,既实现了各股东的利益,维持了公司的生存,也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