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目前正在与保监会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目前,两部门已成立调研组,并在吉林、浙江两省进行调研,大部分企业表示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准的的保险。此前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有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建议中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到影响的地区或公众的赔偿问题。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在今年上半年组成了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两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征求了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意见。近日环保总局将调研组的报告印发给各地环保局,作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参考。
调研组形成的调研报告称,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的代表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
同时,一些企业认为,如果推行强制保险,污染事故中的受损方应有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预付部分赔款,用于污染事故的处理及对第三者的赔偿。
调研报告表示,保险公司方面则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大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并据此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目前的摸索阶段,建议仅对责任归属认定简单、损失程度容易计算的直接损失,如清理污染费用等进行补偿,不宜将恢复生态环境等间接损失纳入保险范围。
调研组建议,应尽快在危险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试点的地区应重点在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下游等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