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6月25日联合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国家环保总局表示,这是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