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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涂料行业管理准则》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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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国聚合物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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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提出的《中国涂料行业管理准则》已从12月1日开始实施,凡从事涂料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施工应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均被列入遵守并执行本管理准则的范围。据了解,该准则共分3章12条,强化了统计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行业信用、公平竞争等内容。对遵规、守法并达到等级评定要求的企业,将由中国涂料协会向有关部门推荐授于诚信企业称号并给予公示和表彰。
《准则》在统计管理方面,要求涂料企业执行国家《统计法》,坚持按时、按规定进行产量和经济指标统计,并建立企业内部统计程序的管理制度。按国家统计局即将出台的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统计,并上报协会;凡对未进行上报上年度产量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企业,当企业在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牌产品、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企业评价时,协会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在安全管理方面,《准则》要求从事溶剂型涂料及树脂、稀释剂及配套材料的生产企业与经销单位,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安全许可证》,并按协会提出的《涂料生产防火防爆导则》要求,结合各自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手册;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涂料及相关产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备案登记;企业使用的产品标签应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急处理措施、个体防护、接触限值等安全、环境及健康警示信息;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产品附有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安全技术说明(MSDS)提供给客户和消费者,并且将MSDS及产品标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品必须通过国家或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如VOC、重金属含量等,并鼓励企业达到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和优先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
《准则》对环保管理有明确规定要求,要求涂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国家环保总局对涂料污染排放物的总量控制与总量削减基本原则要求,建立气体、固体、液体排放污染物控制体系;依据国家对化工产业的有关禁令、产业结构条令及法律法规,提出与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VOC、HAPS的原材料限制、淘汰进程的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红丹防锈颜料;减少含铅、铬、镉、锡等重金属颜、填料、助剂的使用;禁止纯苯溶剂的使用,降低有毒有害芳烃溶剂的使用;限制乙二醇醚、乙二醇酯类系列助溶剂、成膜助剂的使用;取缔对人体和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DDT、TBT(有机锡防污剂)的使用;限制具有对环境持久性、对人内分泌干扰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使用。
《准则》还纳入了行业信用、公平竞争体系建设,要求企业建立包括金融信用、合同信用、纳税信用、质量信用、价格信用、服务信用、劳动保障信用、道德信用等内容的企业信用体系。在金融信用方面,从银行或从他人提供贷款时,要认真履行贷款协议按期付息;在合同信用方面,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不得借口、故意拖欠账款;在纳税信用方面,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照章纳税,不得借故偷税、骗税、抗税、逃税;在质量信用方面,按《产品质量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不准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或利用回扣等形式冲击竞争对手,应接受工商、质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价格信用方面,严格遵守《价格法》,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与核定产品成本的价格台账,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和引诱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在服务信用方面,建立、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到位,杜绝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在劳动保障信用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按期缴纳劳动者应享受的各类保险金,杜绝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在道德信用方面,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恶意攻击、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破坏对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准则》还要求企业遵守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以及整个行业的良好声誉;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假冒或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产地、厂名、厂址、包装、装潢等;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不得伪造或冒用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等,利用广告或其他形式引人误解进行虚假宣传;不断提供新产品及环保健康优质的涂料产品,严格按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生产,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定量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计量真实、明确、醒目、易识别,不得在包装计量上投机取巧,虚假标示重量,短斤少两;禁止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引人误解,构成混淆。对于企业违反市场准入准则、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声誉及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协会有责任配合国家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查处,并给予公示。 |
(责任编辑:晓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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