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200项下。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5年1月7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裁定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三氯乙烯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20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乙烯
英文名称:Trichloroethylene(TCE)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2HCl3
化学结构式:CHCl=CCl2
具体描述: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分子量为131.39,熔点-87.1~-86.7℃,沸点86.7~87.2℃,相对密度1.455~1.475,闪点32.2℃,自燃点410~420℃。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是C2有机氯溶剂中溶解力最强的一种,是优良的金属脱脂洗剂,主要用于彩电、电冰箱、汽车、空调、精密机械、微电子等行业作金属部件、电子元件的清洗剂,其主要优点是脱脂彻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产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产品,还可以用作溶剂和萃取剂,在农药和医药行业也有一定用途。还可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产方法:主要有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等三种方法。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所有日本公司 159%
俄罗斯公司
1、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Usoliekhimprom” LLC) 3%
2、其它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159%
本案调查过程中,应诉的“KhimpromUsolie” LLC将三氯乙烯业务转让给“Usoliekhimprom”LLC。经审查认定,由“Usoliekhimprom”LLC继承“KhimpromUsolie” LLC的本案中的应诉地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KhimpromUsolie” LLC适用本公告及终裁所确定的其它俄罗斯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在此之前进口“KhimpromUsolie” LLC的三氯乙烯所提供的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依本公告第五条规定。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7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有关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进口“KhimpromUsolie” LLC三氯乙烯所提供的保证金,适用本公告及终裁所确定的“Usoliekhimprom”LLC的反倾销税率,并按上款原则予以相应处理。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