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司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2月19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523号裁定书,裁定: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反诉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按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5年5月20日,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往来欠款人民币468万元及利息。
2005年6月24日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称其在双方的财务往来中向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多支付抵偿了人民币1170.5万元,要求: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170.5万元、驳回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2005年9月19日 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胜诉,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68万元及利息,并驳回被告反诉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公司将根据判决情况,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在必要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公司资产不受损失。
有关本案的相关情况均已刊登在上交所网站及相关报刊上。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