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消息:提起“6·21”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江苏省泰兴市的百姓至今仍心有余悸。12月16日,泰兴市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依法判处这起事故的责任人秦德林、杨德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秦德林、杨德林是南通市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和押运员。6月21日上午,秦德林受公司指派,驾驶灌装了7.64吨双乙烯酮的槽罐车前往河北省沧州市,杨德林随车押运。根据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的槽罐车每运行2小时应检查一次,但秦、杨二人却对此规定置若罔闻。
当天下午6时许,秦德林和杨德林将槽罐车停在泰兴市一饭店附近,下车吃饭。在此期间,槽罐车散发出刺鼻的化学品味道,引起了附近群众的注意。在他人提醒下,秦德林和杨德林对车辆进行了粗略检查,发现确有少量双乙烯酮泄漏。
有了如此明显的事故苗头,秦德林和杨德林却没有及时采取堵漏措施,也没有报警请求援助,而是继续驾车前行。当槽罐车行至泰兴市马甸桥北时,由于罐体注入口盖板突然爆裂,致使双乙烯酮大量泄漏,他们才慌了神,急忙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拦阻过往行人、车辆通行。
泄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0多名公安、消防、医护人员奔赴现场抢险救援,现场管制、分流行驶车辆,疏散危险区群众4000多名,2300余名中毒人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据统计,此次泄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