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3日宣布,自即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00。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将于2005年11月2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这是商务部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中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次终止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调查机关执行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及法律原则的结果。商务部称,终止该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执行《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