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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我国PE购物袋反倾销初裁
2004-4-30       勤加缘化工在线
    

 

  2004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的聚乙烯零售购物袋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决,裁定倾销幅度在0.12-122.88%之间。

  应诉的26家中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倾销幅度在0.12-57.09%不等,其他所有中国同类企业的倾销幅度在80.52%。其中深圳市恒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士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分别获得了0.12%和4.45%的低税率。上海大智、上海轻工、上海五矿等8家企业获得了12.71%的加权平均税率。东莞台全因错误地选择了掮客律师导致其应诉主体资格被取消,而泉州新达提交数据比较盲目,因而以上两家最终被美商务部课以申诉方要求的80.52%的惩罚性税率。

  本次列如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有37家,其中广东省12家。我国有9家企业被选作强制调查企业。对于应诉名单外的企业将面临着离开美国市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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